代 理 人 黃雅玲律師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洪培綺
⒈請債務人說明是否有從事保險業務?及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 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 ?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 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 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 資證明。如無工作,請說明收入來源? ⒉依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資料所載,債務人以車牌 號碼:000-0000車輛向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貸款之債務、以 車牌號碼:000-000車輛向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貸款之 債務、以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向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貸款之 債務,均屬有擔保債務,請債務人陳報債務總金額、目前清償 進度、剩餘餘額及車輛殘值。 ⒊承上,依債務人陳報之債權人清冊,僅有積欠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之8,162元為無擔保債務,其餘均為有擔保債務。然債務人 陳報每月薪資扣除必要生活費,尚餘11,301元,名下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97,798元。請說明有何困難之處或其他原因?如有足 資佐證之資料,亦請一併提出。 ⒋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13年7月起)之財產有無 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 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 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⒌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 民國113年7月起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若已提出 者無需重複提出,僅須補登最新餘額)。 ⒍請債務人說明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 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⒎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 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⒏債務人如有以自己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 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 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 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 、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 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 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 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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