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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DV,115,補,796,2026073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8:4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郭又豪
- 被告劉秉禾
- 被告沈欣儀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96號原 告 郭又豪
被 告 劉秉禾沈欣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