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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FSEV,115,鳳補,588,2026073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8:4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鳳補字第588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林梅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