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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EV,115,南小,891,2026073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8:4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林沛盈
原始抬頭(逐字)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被 告 林沛盈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南小字第891 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7 月30日下午3 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15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王偉為書記官 賴葵樺通 譯 魏諺騰朗讀案由。被告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009元,及其中新臺幣13,438元自民國109 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書記官 賴葵樺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