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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附民,393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393號附民原告 蕭涵婕附民被告 許育偉

歐仲崴

蘇宏恩

陳柏州邱承恩侯培郁王紹鴻吳境修蕭宇晟王秉州

楊淯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被告葉宇洋、周宥廷經本院通緝中,待緝獲後另行處理,不在移送範圍;張傳章、徐晞愷、曾子恆、黃士輔、白棟承、邱宏美、陳新國、陳柏翰、黃子豪、楊鎧綸、陳韋宏、張庭維、李銘正、朱翌慈、吳侑晏、郭志軒、王O塘、辛品樺另經本院判決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法 官 黃毓庭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DM%2C114%2C%E9%99%84%E6%B0%91%2C393%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