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72號附民 原告 鄭美娟訴訟代理人 楊佳樺律師附民 被告 林清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47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吳宜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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