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219號原 告 張永錫被 告 陳美鳳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李容萱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莊皓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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