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23號上 訴 人 楊玉衣
被 上訴人 朱以夫
朱新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1萬8,966元(計算式:243萬6,618元+23萬7,223元+14萬5,125元=281萬8,9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念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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