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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訴,2280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80號上 訴 人 A02 A03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1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念諼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DV%2C114%2C%E8%A8%B4%2C2280%2C20260730%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