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4,重訴,374,20260730,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9:0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趙守文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趙守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賢勳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5年6月23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上訴人如未遵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請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自行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念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