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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訴,311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11號上 訴 人 A01 A0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4、A05、A03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計算式:100萬元+80萬元=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念諼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DV%2C115%2C%E8%A8%B4%2C311%2C20260730%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