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啟仁 被 告 黃國裕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300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魏翊洳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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