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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竹東簡,206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東簡字第20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被 告 林亞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范欣蘋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PEV%2C115%2C%E7%AB%B9%E6%9D%B1%E7%B0%A1%2C206%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