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11號上 訴 人 廖國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國州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萬1,9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萬9,3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謝學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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