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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司票,10622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0622號 聲 請 人 喬安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相 對 人 陳秀予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4年8月6日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50,400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5年6月12日經提示,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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