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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司票,11708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1708號 聲 請 人 劉瓊妍 相 對 人 陳永達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11708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 提 示 日 ) 1 112年12月30日 6,3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2月30日 TH690480 2 113年11月30日 3,42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30日 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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