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欣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5年7月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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