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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司促,3556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林曉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欣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5年7月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ULDV%2C115%2C%E5%8F%B8%E4%BF%83%2C3556%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