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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報遺產清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ULDV,115,司繼,978,2026073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9:0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蔡淑英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978號聲 請 人 蔡淑英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蔡姚水金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蔡淑英係被繼承人蔡姚水金(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鎮○○路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5年5月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蔡姚水金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 記 官 李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