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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原簡附民,3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簡附民字第3號原 告 阮玉芳

被 告 夏水良

上列被告因被訴侵占案件(本院115年度原簡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華澹寧法 官 路逸涵法 官 陳郁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 記 官 潘亭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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