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21號原 告 李承翰
被 告 蘇麗婍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竹交簡字第1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路逸涵法 官 陳郁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 記 官 潘亭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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