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845號原 告 蔡旻叡被 告 汪清成
林芝緯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15年度訴字第785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法 官 楊麗文法 官 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黃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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