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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訴,887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87號 原 告 陳家恩 訴訟代理人 宋盈萱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邱馨怡 邱馨嫺 指定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路000號0樓 邱馨慧

邱志明 兼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邱永祥 被 告 吳宗翰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徐靜雄(兼送達代收人)

楊哲瑋律師複 代理人 黃儉忠律師周聖諺律師被 告 陳素珠

陳富 陳杏 黃有明

黃建生 陳皎碧 黃迺婷 黃何騏 黃騰輝 黃于庭 黃永慧

黃志深 黃耀弘 王敏雄 洪劍峯 洪瑞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一至三關於「邱馨嫻」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邱馨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黃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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