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志明 兼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邱永祥 被 告 吳宗翰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徐靜雄(兼送達代收人)
楊哲瑋律師複 代理人 黃儉忠律師周聖諺律師被 告 陳素珠
陳富 陳杏 黃有明
黃建生 陳皎碧 黃迺婷 黃何騏 黃騰輝 黃于庭 黃永慧
黃志深 黃耀弘 王敏雄 洪劍峯 洪瑞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一至三關於「邱馨嫻」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邱馨嫺」。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黃靖芸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DV%2C110%2C%E8%A8%B4%2C887%2C20260730%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