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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司票,10560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0560號 聲 請 人 童正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毓民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216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日裁定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6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依首開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DV%2C115%2C%E5%8F%B8%E7%A5%A8%2C10560%2C20260729%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