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司票,9000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9000號 聲 請 人 陳少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林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林 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所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30,000元、票號CH971954之本票1紙准許強制執行,未據繳納程序費。經本院於115年6月12日裁定限於收受後7日內補繳程序費750元,該裁定並於115年6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DV%2C115%2C%E5%8F%B8%E7%A5%A8%2C9000%2C20260729%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