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婚,38,20260730,3)・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0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即原告A01
- 上訴人即原告A02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婚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A01
A0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A03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 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參拾壹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442 條第2 項等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於115 年6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核,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24,104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731元。爰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費用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