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人 吳俊志律師(法扶律師)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黃靖芸
1.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債務人 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 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建物謄本。 2.說明現居地與債務人之關係,如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 關居住費用(譬如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 3.提出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專 用債權人清冊。 4.提出債務人之民國113、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提出債務人前置協商或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6.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 、股別及案號。 7.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8.說明債務人自113年4月迄今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 項金融商品,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包含但不限 於虛擬貨幣、NFT)?如有,請陳報該商品、財物及權利之現 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9.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估價報告,並說明 債務人就該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比例。 10.提出現有交通工具(汽車、機車)行照影本,及現值為何之 證明文件。 11.請債務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 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 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113年4月起迄今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並請一併 說明該等帳戶自113年4月起迄今各筆金額超過5,000元之「收 入」及「支出」之交易原因(可以直接在所提明細上以正楷 手寫標註,或另外整理表格提出)。 12.提出郵局之存款帳戶自113年4月起迄今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 ,並說明於上開期間各筆金額超過5,000元之「收入」及「支 出」之交易原因(可以直接在所提明細上以正楷手寫標註, 或另外整理表格提出)。 13.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投資人開立帳 戶明細表、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 、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 。如依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債務人曾開立證券帳戶,請 一併提供債務人名下全部證券帳戶自113年4月起迄今之完整 交易紀錄明細,並請一併說明該等帳戶自113年4月起迄今各 筆金額超過5,000元之「收入」及「支出」之交易原因(可以 直接在所提明細上以正楷手寫標註,或另外整理表格提出) 。 14.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15.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3年4月起迄今,所有收入內容、 來源(如正或兼職工作、政府機關或私人機構提供之補助或 津貼、受親友資助、保險理賠金等)、實際領取金額。受領 金額若為薪資,應說明薪資結構【即本薪、獎金、津貼、補 助或費用(如工作地點提供之餐費)等】,並提出受領上開 所有收入金額之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之交易明細。如未能提 出受領收入金額之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之交易明細,仍應按 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說明薪資結構【即本薪、獎金、津貼 、補助或費用(如工作地點提供之餐費等)】,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如收入切結書等)。 16.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 業給付及金額。 17.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 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 符資格之原因。 18.提出受扶養人A01、A02之最新戶籍謄本、在學證明文件。 19.受扶養人A01、A02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是否領取低收 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A01、A02113、11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0.提出受扶養人A01、A02之每月生活支出明細,家族系統表及 其等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 本)、113、11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並說明其等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 扶養費。 21.提出最新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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