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131號附帶上訴人 何治馨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林正椈律師黃亦揚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林家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對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14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蕭錫証法 官 蘇錦秀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禹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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