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訴,1127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變更要保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127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訴訟代理人 宋明龍(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余德宏 林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要保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有民事聲請撤回訴訟狀存卷可參,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黃靖芸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DV%2C115%2C%E8%A8%B4%2C1127%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