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店小,617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店小字第617號 原 告 鄭建龍 被 告 潘春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386元。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8,38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參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是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若提起上訴,應繳納新臺幣2,250元之上訴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凃寰宇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TEV%2C115%2C%E5%BA%97%E5%B0%8F%2C617%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