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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TEV,115,店小,625,20260731,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0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抗告人鍾亞育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店小字第625號抗 告 人 鍾亞育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被告謝文星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5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抗告人並應補正抗告狀繕本(含證物資料)1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