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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店補,519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補字第519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訴訟代理人 鍾耀德 藍獲鉅 被 告 林煒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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