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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店補,695 裁判日 2026-07-31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店補字第69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 告 吳忠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忠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凃寰宇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TEV%2C115%2C%E5%BA%97%E8%A3%9C%2C695%2C2026073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