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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審訴,1963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9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愷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6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提前於民國一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5年8月26日宣判,茲為配合法院組織調整,避免影響判決之效力及當事人權益,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楊盈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M%2C115%2C%E5%AF%A9%E8%A8%B4%2C1963%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