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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訴,248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修安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 (新北○○○○○○○○)

指定辯護人 葉建偉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0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關於被告所稱已賠償部分,嗣因與本院確認相關資料後有所不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劉依伶法 官 吳宛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卓榮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M%2C115%2C%E8%A8%B4%2C248%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