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 (新北○○○○○○○○)
指定辯護人 葉建偉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0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再開辯論。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關於被告所稱已賠償部分,嗣因與本院確認相關資料後有所不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劉依伶法 官 吳宛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卓榮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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