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759號原 告 李美娟
被 告 李福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易字第41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劉嘉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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