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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勞訴,315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蔡文玉即上品法律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蕭俊富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775,299元,及自112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就之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1,987,605元(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74元。上訴人前已繳納33,489元,尚欠3,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葉愷茹

附表

本金金額 起息日 迄息日 計算基數 年息 利息金額 1,775,299元 112年2月7日 114年6月29日 (起訴前1日) (2+143/365) 5% 212,306元 合計1,987,6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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