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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重訴,1150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150號上 訴 人 全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宏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1,536,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96,5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個月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葉愷茹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V%2C114%2C%E9%87%8D%E8%A8%B4%2C1150%2C20260730%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