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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資遣費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DV,115,審勞補,162,2026073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1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高浿堯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高浿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資訊地球村語文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
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另聲請人應併提出民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2份(均應含
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
住址資料)予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俾利本案進行,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