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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審勞補,164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錢思浩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敦南100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 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且兩造間無勞動事件法第16 條第1項所列情形,卷內亦未見兩造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 立之資料,聲請人逕向法院起訴,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勞 動調解之聲請,而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 聲請費。經查,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8,85 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 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紀錄、主管機關核備證明等),並一併提出民事勞動調解聲請書 狀繕本2份(均應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 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予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俾利本案 進行,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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