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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審補,767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767號原 告 王德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丹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117元(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楊湘雯 附表:(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項目 計算本金(元) 起算日 末日 年利率 金額(元) 1 本金 812,112 812,112 2 起訴前利息 812,112 115年4月23日 115年5月28日 5% 4,005 合計 816,117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V%2C115%2C%E5%AF%A9%E8%A3%9C%2C767%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