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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貨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DV,115,審補,879,2026073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1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879號原 告 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憲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晨室空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1,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