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397號原 告 郭哲宇 訴訟代理人 柯雪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愛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下同)90萬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聲明後段請求之利息,依上開規定,應計算至訴訟繫屬前1日(即115年6月3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萬7,521元(計算式:900,000+〈900,000÷365×61×0.05〉=907,52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3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萬1,900元,尚應補繳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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