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房屋稅之房屋使用範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DV,115,聲,275,2026073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1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吳雪芝
- 聲請人周振富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吳雪芝
周振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房屋稅之房屋使用範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正本件聲請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及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雖具狀聲請裁定房屋稅之房屋使用範圍,然其於聲請書狀內並未陳明本件聲請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顯未具備法定程式。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補正聲請之依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其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