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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除,1058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58號 聲 請 人 邱素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5年5月24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鄧家柔

附表: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D4-01-0084658 1 9451.8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V%2C115%2C%E9%99%A4%2C1058%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