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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除,1098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98號 聲 請 人 劉柏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奥田実 玉山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15年2月10日 34,953元 BI5213246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V%2C115%2C%E9%99%A4%2C1098%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