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奥田実 玉山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15年2月10日 34,953元 BI521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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