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4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70332 5 1 200 002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8NX103474 3 1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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