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鄧家柔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住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77-2 1 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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