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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除,1192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92號 聲 請 人 劉同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4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鄧家柔附表:(民國/新臺幣)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士林中正路郵局 林平分 臺北北門郵局 115年2月3日 60萬元 J3649895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V%2C115%2C%E9%99%A4%2C1192%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