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北秩,155 裁判日 2026-07-31 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5年度北秩字第15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林宗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5年6月27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5302327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宗霖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扣案之強力膠塑膠袋壹個沒入。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5年6月10日13時42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街000號前。

(三)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上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且有調查筆錄、扣押筆錄、被移送人與扣案之強力膠塑膠袋相片2張等件在卷可稽,是被移送人之違序行為,堪以認定,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之規定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又扣案之強力膠塑膠袋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併予宣告沒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蘇炫綺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EM%2C115%2C%E5%8C%97%E7%A7%A9%2C155%2C2026073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