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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北簡,10086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086號 原 告 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春賢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被 告 哇文化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禾靜

訴訟代理人 鄭敦晉律師複代理人 蘇稟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114年度北簡字第10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1日16時於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林禾靜未經合法送達,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素霜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EV%2C114%2C%E5%8C%97%E7%B0%A1%2C10086%2C20260730%2C1